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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体育法官介入化解合同纠纷
九游体育暑假来临,游泳馆成为孩子们消暑与锻炼的热门去处。然而,一次看似平常的课程续费,却引发了一场不小的纠纷。近日,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九游体育。
杨某儿子想学习游泳,经过一番考察,杨某觉得太原某健身公司的朱教练水平高、教得好,于是,她在该健身公司交了费,为孩子报了游泳课。
2024年5月,杨某儿子的游泳课程即将结束时,朱教练向杨某推销九游体育,想要其续费该课程。杨某反复与朱教练确认,问其是否会离职,朱教练承诺,他不会离开。于是,2024年5月19日,杨某支付4980元,购买了80节游泳课程,课程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然而,2025年4月29日,朱教练从健身公司离职,无法再为孩子提供游泳专业的教学服务。杨某找到该健身公司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九游体育。无奈,杨某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杏花岭区法院,希望判令该公司全额退还为孩子续交的课程费4980元。
案件被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调解。6月20日,杨某、太原某健身公司代表如约坐到了调解桌前。
“冯法官九游体育,您说说理。”杨某率先打破沉默,“我给孩子报游泳课,就是认准了朱教练专业的教学水平和耐心指导,孩子在游泳技能上进步显著。续费时,我反复跟朱教练确认他是否会离职,他信誓旦旦地保证‘不会走’。我说孩子寒暑假才上课,续费可能用不完,可他还是一个劲地推销。现在,我钱已经交了,课还没上,人就离职了,公司还各种推诿,非要扣我30%的手续费,哪有这样的道理?”
听了杨某的陈述,健身公司的代表辩解道:“杨姐,我理解您作为家长的心情,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朱教练离职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也没办法控制。况且,合同并未约定朱教练是您孩子的‘专属教练’,而且公司还可以调配其他教练继续为您孩子授课,他们也都很专业。扣除30%手续费是基于课程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公司这么多年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并非无故克扣。”
听完公司代表的话,冯建军法官提出关键问题:“在推销课程时,你们是否曾明确告知过杨某‘教练离职不退费’及具体退费比例?”
这名代表言语间开始支支吾吾:“这个……当初可能侧重介绍课程优势了,忽略了……”
“问题就在这儿。”冯建军顿了顿,翻开手中的法律条文,“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杨某在朱教练承诺不会离职的情形下续费课程,其目的是让孩子在朱教练指导下继续学习游泳,其实质是建立在对特定人身信赖基础上的消费。现在朱教练离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情势变更。”
健身公司代表此时面露难色:“冯法官,我们也不是不愿意解决,但扣除手续费确实是公司惯例,而且退费对公司的资金流也有影响。”
听完健身公司代表的发言,冯建军法官开始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公司惯例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杨某续费的课程尚未使用,公司没有实际付出相应的服务成本九游体育,扣除30%手续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公平原则来讲,全额退还课程费才是合理的解决方式。而且,妥善解决纠纷,不仅能维护消费者权益,对公司的口碑也是一种保护。要是因为这点纠纷影响了公司声誉,长远来看,得不偿失啊。”
在冯建军的耐心调解下,太原某健身公司代表最终表示:“冯法官,我们接受调解,全额退还杨姐孩子未上的课程费。”
调解结束后,冯建军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在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广泛应用。他提醒消费者,在签订预付消费合同时,要重点关注服务内容、价款、期限、退费规则及违约责任等,避免出现霸王条款。支付预付款后,应妥善保存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及消费记录等证据。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合理格式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